7月28日,島城食品安全部門發布《青島市食品安全工作行政責任追究辦法》(試行),從7月起開始建立食品安全“行政追責制”,啟動目前為止最為嚴厲的食品安全工作問責機制。一旦出現食品安全檢測問題,各區(市)有關責任人視情給予責令書面檢查、通報批評、誡勉談話或警告、記過或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撤職直至開除處分。
記者了解到,島城各區(市)政府應當加強對食品安全工作的組織領導,建立食品安全工作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并將食品安全工作納入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政績考核范圍。各區(市)政府對本轄區內的食品安全工作負總責,組織、協調本區域食品安全監管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監管工作機制;統一領導、指揮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對工作;完善和落實食品安全監管責任制,并對食品安全監管部門進行評議、考核。各區(市)政府主要負責人是本行政區域食品安全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分管領導是直接責任人。
據此辦法,各區(市)人民政府有十種情形之一的,對有關責任人視情給予責令書面檢查、通報批評、誡勉談話或警告、記過或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撤職直至開除處分。這十種情形包括:對本行政區域內投訴舉報處置不力,造成危害后果或不良影響的;本行政區域內發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事故發生后未及時組織協調有關部門開展應急處置,造成不良影響或較大損失的;瞞報、謊報、緩報食品安全事故的;阻礙、干涉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履行職責,導致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的;阻礙、干涉有關部門對食品安全違法違紀行為進行查處的,等等。
辦法規定,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瞞報、謊報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在監管執法或食品安全事故查處過程中收受賄賂的,參與、包庇或縱容食品安全違法犯罪三種行為之一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開除處分。此外,辦法還規定了十種給予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書面檢查、通報批評、誡勉談話或警告、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撤職直至開除處分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