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安全衛生:噪聲職業禁忌,真的是禁忌嗎?
一、GBZ188-2014對于與噪聲職業禁忌的定義:
崗前職業禁忌的界定:
1)各種原因引起永久性感音神經性聽力損失(500Hz、1000 Hz和2000 Hz中任一頻率的純音氣導聽閾>25 dB);
2)高頻段3000 Hz、4000 Hz、6000 Hz雙耳平均聽閾≥40dB;
在崗職業禁忌的界定:1)除噪聲外各種原因引起的永久性感音神經性聽力損失(500Hz、1000 Hz和2000 Hz中任一頻率的純音氣導聽閾>25 dB)。
二、職業禁忌證的定義:
勞動者從事特定職業或者接觸特定職業病危害因素時,比一般職業人群更易于遭受職業病危害和罹患職業病或者可能導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作業過程中誘發可能導致對他人生命健康構成危險的疾病的個人特殊生理或病理狀態。
三、禁忌的合理性探討:
美國職業醫學學院對聽力損失特征的描述:“先前的噪聲引起的聽力損失并不會使工作人員對后續的噪聲暴露變的敏感或更容易受到噪聲的傷害,而聽力閾值升高, 會使后續噪聲引起的聽力損失的速度減緩”。GBZ188-2014關于噪聲作業職業禁忌的界定,單純的某一頻率的純音氣導聽閾>25dB、高頻雙耳平均聽閾≥40dB ,這樣的工人,真的比其他人對噪聲更敏感?更容易造成聽力損害嗎?還是因為這樣的情況更容易達到噪聲聾診斷起點?噪聲作業職業禁忌的界定,是否符合噪聲的聽力學特征?是否符合禁忌的定義?
四、學習和借鑒
直觀地附一個臺灣和大陸禁忌標準的不同,哪個更科學、更合理,就不解釋了。至少,在我看來,這樣的做法,可以讓更多存在聽力損失的工人保住就業權。也不會再出現同一工人,不同體檢類型、崗前體檢結論屬于職業禁忌,崗中體檢屬于可繼續從事噪聲作業、離崗體檢屬于其他疾病和異常的尷尬。
(責任編輯:金利儀器ly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