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印發的《關于深化環境監測改革提高環境監測數據質量的意見》明確,重拳打擊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行為,以確保環境監測數據“真全準”。同時,《意見》準確界定環境監測機構數據質量責任,對環境監測機構及其負責人實行“誰出數誰負責、誰簽字誰負責”的責任追溯制度。
深化環境監測改革再次迎來重大部署。中辦、國辦日前印發的《關于深化環境監測改革提高環境監測數據質量的意見》(下文簡稱《意見》)明確提出,將對今后環境監測數據的真實準確性加強管理。到2020年,全面建立環境監測數據質量保障責任體系,健全環境監測質量管理制度,建立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防范和懲治機制。
《意見》首次明確提出地方黨委和政府對防范和懲治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負領導責任。對于環境監測機構的數據質量責任,意見提出建立“誰出數誰負責、誰簽字誰負責”的責任追溯制度。提出嚴厲懲處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行為,并要求大力推進部門環境監測協作、加快提高環境監測質量監管能力等。也就是,《意見》明確了不同責任主體的責任和問責形式,解決了環境監測數據真實性由誰負責、負什么責、對出現什么問題追究什么責任等問題。
《意見》對今后一個時期加強環境監測儀器數據質量管理,確保監測數據真實準確做出了全面規劃和部署。為確保環境監測數據的獨立性、公正性和真實性,還要建立約談機制,對弄虛作假問題突出的市(地、州、盟),環保部或省級環保部門可公開約談其政府負責人,責成當地政府查處和整改。與此同時,明確環境監測機構和人員的記錄責任與義務,規范記錄事項和方式,對干預信息做到全程留痕、依法提取、介質存儲、歸檔備查。
《意見》還要求環境監測部門加強部門間協作,統一環境監測規范,提高數據可比性和一致性。并鼓勵社會力量對環境監測機構和監測數據進行監督,完善舉報制度。并將構建政府監管、企業負責、社會監督、行業自律的綜合治理體系,營造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不能為、不愿為、不敢為”氛圍。
當前,我國環境保護處于負重前行、補齊短板的關鍵期,必須加大力度、全力攻堅。而環境監測數據則是客觀評價環境質量狀況、反映污染治理成效、實施環境管理與決策的基本依據。經過四十多年的發展,我國環境監測體系不斷完善,監測管理制度逐步健全。但由于種種原因,人為干預導致數據失真的問題仍然存在。一段時期以來,環境監測數據有時與公眾的切實感受不一致,地方不當干預環境監測行為時有發生。
也正基于此,《意見》的出臺,對于理順環境監測體制、遏制監測數據造假、確保數據質量這一生命線,具有重大意義。即以“實打實”的質量控制,“硬碰硬”的監督檢查,狠抓環境監測數據質量,環境監測“頂梁柱”基礎作用將更加突顯:實現兩個“確保”,確保環境監測機構和人員獨立公正開展工作,確保環境監測數據全面、準確、客觀、真實。
此番中辦、國辦印發的《意見》,通篇體現了以法律責任為環境監測數據真實性兜底的法治思維。國內機構認為,隨著《意見》與環保機構監測監察執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的推進,環境監測將迎來新局面,即當前的生態監測以政府和科研機構的監測力量為主,以第三方的社會化監測力量為輔,但第三方的力量會逐漸突出起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