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臺州中院聯合臺州市法制辦、臺州市市場監管局出臺《關于食品安全行政處罰法律適用的若干意見》(下稱《意見》)。據了解,這也是我省首個就食品安全執法達成的法律適用意見。
《意見》明確在食品安全檢測執法實踐中,要結合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及社會危害程度等情形,認真執行《食品安全法》和《行政處罰法》的相關規定,切實做到處罰法定、過罰相當、處罰與教育相結合。
《意見》特別針對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百二十四條所列的“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的適用作了分檔處理,如對違法行為具有從輕、減輕情形且貨值金額在二百元以下的,確定并處罰款金額為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
《意見》還明確對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店、小食雜店和食品攤販違法行為的處罰標準按照《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店小食雜店和食品攤販管理規定》執行,農貿市場食品攤位及市場外果蔬店若經營場所面積符合小食雜店標準的,認定為小食雜店,并按照該規定執行。具有《行政處罰法》規定的應予從輕、減輕或不予處罰情形的,按照相關規定執行,若是首次違法且無主觀故意并具有減輕情形,亦未造成人身傷害后果的,可按簡易程序處以五十元罰款;若違法行為存在主觀故意且多次發生的,各級市場監管部門在執法中要按照《食品安全法》規定從重處罰。